河北大学公务用车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0-05-26 08:23:03 16:58
作者:网站管理员

河北大学文件

 

校政字〔20188

 

 

关于印发《河北大学公务用车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租赁管理,保障公务出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冀发〔201410号)、《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冀办发〔2014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该办法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河  北  大  学        

2018年64日        

河北大学公务用车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租赁管理,保障公务出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河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冀发201410号)、《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冀办发〔2014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各单位应优先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租赁公务用车的,须遵循规范管理、经济适用、节约高效、保障公务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租赁公务用车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承办会议、组织培训、学术交流用车;

(二)党群活动、学生活动用车;

(三)接待上级部门检查调研、接待外宾用车;

(四)学校决定开展的集体调研、考察等公务活动用车;

(五)参加紧急会议、报送紧急材料、处理突发情况和因公赴公共交通不能方便到达地区参加活动用车等。

第四条  学校租赁公务用车乘车区域包括河北省内各地市、北京、天津。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天,如因路途、天气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五条  学校租赁公务用车标准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不允许租用超标车辆。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六条  学校对公务用车租赁服务实行定点采购管理。通过公开遴选方式,确定若干家具有相应营运资质的定点服务机构,按规定程序与其签订公务用车租赁合同,明确服务内容、价格、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学校对定点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因公务活动需要租用车辆,需在学校招标确定的定点服务机构中选择确定承运单位。

第八条  学校公务用车租赁实行归口管理,其中党政职能部门用车,由校长办公室管理;教学、科研、教辅等单位用车,由本单位负责管理;党群、学生活动等用车由经费审批部门管理。

第九条  用车人需填写《河北大学公务用车租赁申请单》(见附件1),报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派车。

第十条  各单位须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租赁管理,做好相关单据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公务用车租赁费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校内各单位因公务活动而发生的用车租赁费用,从相应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审批单位根据出车情况填报《河北大学公务用车租赁财务结算单》(简称“《结算单》”,见附件2)。其中《结算单》第一联存根联,由审批单位留存;第二联结算联,由定点服务机构持此联与学校结算用车租赁费用。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租赁费用实行季结制度。各定点服务机构按合同约定凭《结算单》结算联、《河北大学公务用车租赁费结算清单》(附件3)和租车发票办理结算手续。其中用于举办或承办会议、培训的租车费用,一事一清,由用车单位按次与举办或承办会议、培训的其他费用一并报销结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从严管理公务用车租赁活动,单位负责人要从严把控本单位公务用车租赁管理,学校相关部门定期对公务用车租赁经费开支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发现的公务用车租赁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第十六条  因公执行科研任务需租赁公务用车且由纵向、横向科研经费中支出的,可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工商学院、赫达实业有限公司、出版社、附属医院等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校车租赁由校园管理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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