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直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

日期:2020-09-15 17:39:23 16:58
作者:网站管理员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直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

冀教财〔2016〕10号

厅直属各高等学校:

党的十八大以来,直属高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三严三实”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在加强财务管理、促进事业发展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国家对高校投入的不断增长,学校经济活动日益频繁,高校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特别是近年来的巡视、监察、审计发现,一些高校财务管理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预算管理不严、财务管理体制不健全、内控机制不完善、经费和资产管理不规范、财会队伍建设薄弱,有的甚至出现了违法违纪现象。为进一步规范高校的经济活动,不断加强财务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4号)精神,现就直属高校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严肃财经纪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财务管理领导责任

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这一要求,直属高校党委要严肃认真地担当起对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省出台的各项政策规定。本着对学校事业发展和财务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依照《会计法》规定的资历和条件,选好用好财务机构负责人。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财经事项和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支持财务分管领导、财务机构负责人、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要做遵守财经纪律的表率,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带头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财经管理工作。

  校(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代表学校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重大决策事项、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预算安排、重要财经管理制度及信息公开工作。加强财务队伍建设,强化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各级各部门巡视、监察、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整改,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并注重结果运用,举一反三。定期向党委报告重大财经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财务工作。

    二、进一步健全财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健全财务管理体制。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要求,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校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单位(含院系、部门等机构),其财务工作要统一纳入学校财务集中管理。学校财务机构在校(院)长统一领导下,在分管副校(院)长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财务工作。
    规范财务管理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班子、财经管理领导小组(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建立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专家论证咨询制度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高校讨论决定、拟定实施重大财经事项时,必须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认真组织缜密论证,必要时应进行专业咨询。高校领导就重大财经事项决策召开集体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形成规范的会议纪要,实行相应的决策签字负责制。决策过程的原始记录、会议纪要及书面文件等相关资料应一同存档备案。要明确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及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分工,要进一步明晰资金投入的前期论证、执行过程的审核监督、事后的绩效评价等环节的责任边界,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责任制。按照校内各管理层级分别建立健全校(院)长、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财务处长、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基层财务人员等若干层级的财务管理责任制。财务管理责任制的内容应贯穿于学校财经工作的全过程,主要包括:财经管理制度制定与调整、财务预算、收支管理、国有资产管理、重大支出项目安排、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等。高校经费的各级审批人对经费收入、支出的合法合规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高校要综合运用内部审计和第三方审计加强对学校财务运行的监督和评价。高校应加强对附属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财务工作的监管。高校附属单位和独立核算单位的重要经济活动,如财政拨款之外的大额收入、对外投资、重大项目及支出安排、银行贷款、资产处置等应报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定并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持续推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河北省省属教育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试行)》要求,成立由高校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工作组,学校各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快推进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要对照内部控制规范要求,系统梳理制度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及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要重点围绕预算业务、收入业务、支出业务、采购业务、科研经费、资产管理、基本建设、合同管理、所属企业等领域,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要求,科学合理设置机构和岗位权责。要按照权责一致、有效制衡的原则,定期评估风险、检查漏洞,确保制度有效执行。要学习和借鉴先进高校内控制度建设的经验,2016年年底前完成所有高校内控制度的建设工作。

    四、全方位加强预算管理

要严格遵守《预算法》,坚持依法理财,规范理财行为。切实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要统筹财政拨款、专户核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各类资金。校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和二级单位的所有收支必须统一纳入学校预算。要准确预测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准确把握各项支出政策和支出标准。

不断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要结合国家财政支出政策、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科学编制事业发展规划,确保事业发展规划与财力相匹配。要科学合理申报预算项目和政府采购预算,提前谋划,充分论证,避免预算执行过程中频繁调整预算。

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管理。要重点做好基建项目、科研项目和其他各类重大项目预算的执行工作,学校财务、资产、教务、后勤以及项目资金使用部门,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按照财政部门各时间节点要求,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有效降低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规模。对预算执行效率低、结转结余资金规模大的学校及项目,在安排下一年度经费时相应减少或停止安排有关项目经费。

进一步强化预算约束。要严格控制预算追加事项,确需追加的要严格履行预算追加程序,未列入预算的经费不得支出。建立预算绩效评价制度,建立绩效评价结果、预算执行与预算安排相挂钩的制度。严格决算管理,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五、严格规范收入支出管理

  要依法合规组织收入。高校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严禁未经批准擅立收费项目,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严禁设立“账外账”或“小金库”。对按规定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各项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

    要严格支出管理。高校必须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明确审批、审核、支付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支出报销流程。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本单位其他账户或所属下级单位账户。严禁虚列支出。依法加强各类支出凭证、票据的审核把关,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税务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要严格执行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和省出台的有关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执行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等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货币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严禁随意借支现金、非法挪用、白条抵库。加快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逐步实行无现金结算,切实提高公务卡使用率。

    六、严格科研经费管理

    认真落实《河北省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职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三级科研经费管理体制,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学校获取的各类科研经费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结题的项目应及时结账。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资金,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等,严禁虚报冒领或者违规发放“三助”津贴、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严禁将科研经费在合同(任务书)约定之外转拨、转移到有关联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七、加强国有资产管理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专门机构归口统一管理学校所有资产。资产管理应当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资产配置应统筹考虑存量资产、实际需要和财力可能,加强论证,从严控制。资产使用应首先保障教育事业发展需要,严格控制对外投资,确需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应当加强合法合规审核和监管,履行报批报备手续,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严格资产购置、使用、保管、清查、处置等环节的审批程序。要规范和加强无形资产管理,高校财务、资产管理及科研部门应对本校无形资产的开发、利用、转让以及收益分配进行严格的检查监督,防止无形资产流失。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进行科学、严密的可行性论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要充分利用高校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强化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高校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要求,逐步实现高校与下属公司剥离,今后高校原则上不再新办企业。在国家有关剥离具体方案出台前,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直属高等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依法依规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报批报备手续,规范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高校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加强企业负责人薪酬待遇管理。加强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加大考核结果应用。规范高校领导干部在所属企业兼职任职,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校办产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切实提高国有资本收益。
    八、规范政府采购管理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各项规定。各高校要明确政府采购工作归口管理机构,明确学校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的职责,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科学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要严格经费支出和资产配置标准,不得无预算超预算采购。采购申请要及早提出,尽快执行,尽量减少年终结转。按照《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事项备案、审批、审核的通知》确定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对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严禁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认真执行批量集中采购相关规定。严禁在采购活动中违规收受回扣、手续费等。

    九、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管理的各项规定

严格落实基建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决策应执行“三重一大”程序,符合省主管部门批准的校园建设整体规划,严格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和基建程序办事,严格执行招投标规定。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前,首先必须要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并报省教育厅、省发改委审批。未经规定程序批准,学校不得上马新的基本建设项目,学校不得脱离自身财力实际进行基本建设尤其是非基本办学条件的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概算经批复后,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功能、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对擅自建设、擅自更改上级批复的项目,以及未经批准举借新债的,将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严格遵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基建财务按要求纳入学校事业财务核算体系。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经批准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两支笔”会签制度,按照年度计划拨付建设资金。学校大中型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实施全过程审计。在建工程已可交付使用时,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转出投资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十、规范会计基础工作

要加强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相关要求,规范填制和编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往来款项应及时清理;严禁会计造假行为;严禁违规采取权责发生制方式虚列支出;严禁违规开设银行账户;严格票据管理,依法加强各类支出凭证、票据的审核把关,确保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严禁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私印、伪造、编造、买卖)或缴销财务票据;严禁违规使用(转接、代开、串接财务票据、转手费等)和保管票据;严禁虚报发票,伪造凭证报销私人费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体系、账务处理程序、内部牵制、稽核、预算管理、财务收支审批、专项资金管理、财务分析等内部会计管理制度,防止出现银行预留印鉴与空白支票由一人保管、网上银行密码与U盾缺乏相互制衡、出纳账与会计账对账不及时等问题,切实防范财务风险。

    十一、加快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是全面加强直属高校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技术支撑。各校要做好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顶层设计,从经费上予以充分保障,支持系统开发或购置会计核算、财务监管、决策支持、财务公开、接受监督的统一技术平台,作为高校“阳光财务”工作的基础保障。要加强学校内部信息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与信息共享,提高学校管理信息化水平。要做好财务管理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保障财务信息系统的安全、高效、稳定运行。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根据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完善信息系统综合防护体系建设。

    十二、加大财务信息公开力度

加快实施“阳光财务”,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严格执行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学校要定期在学校的门户网站主动公开预决算信息,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高校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以及学生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发放情况和管理规定,公务出国情况等应及时在校园网公开,主动接受广大师生员工和全社会的监督,确保高等学校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学校预决算要在主管部门批复后的20日内向社会公开,要着力推进“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要全面公开“三公”经费总额和分项数额,公开车辆购置数量及保有量、因公出国(出境)团组数量及人数、公务接待等有关情况,并做好“三公”经费的解释说明。高校应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依法依规做好财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对财务信息公开过程中社会关切的问题,要及时规范整改,完善相关制度。

十三、努力提升财务队伍专业化水平

 要高度重视财会队伍建设,严格遵循教育财务工作的规律,充分尊重财务工作的专业性、特殊性,将财会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专业人才建设规划统筹考虑,切实提高专业化水平。要按照《会计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要求,加强财务人员配备和规范管理。要根据单位经费收支规模、资产规模、财务部门职责要求,科学合理确定财务人员编制,按照岗位需求和专业需要配足配齐财会人员。要坚持财务岗位专业化。财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学校所有财务人员必须按《会计法》要求持有会计人员上岗资格证书,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要科学制订财务骨干人才培养、培训方案,鼓励和支持财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在职称评聘指标分配上要适当向财会人员倾斜。财务人员应按照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要加强学校财会队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和财务部门文化建设,建设一支业务精湛、视野开阔、作风过硬的教育财务队伍。

 十四、严肃财经纪律与责任追究
  严肃财经纪律。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树立强烈的纪律意识和牢固的法治观念,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守“四条底线”,即法律底线、政策底线、纪律底线和道德底线。要坚持问题导向,坚决纠正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自觉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严格监督问责。高校要建立领导班子重大事项决策全程纪实、责任倒查追究及纠错纠偏制度。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应作为高校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高校,省教育厅将采取追回财政资金、禁止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依规依纪处理。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对财务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顶风违纪,出现窝案、大案、要案和重复性案件的单位和部门,坚持“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包括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厅直属各高校应根据本文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校实施办法,并在2016年6月底之前报省教育厅备案。厅直属各中等专业学校、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河北省教育厅
 201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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